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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10.12.09

  12月06日,北京环保局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北京市未来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将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已有的污水处理厂也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

  标准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制要按照该标准执行,现有中心城污水处理厂、新城污水处理厂则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排放限制达到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指标。

  此次北京制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是国家的相关标准,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并根据排放到不同水体,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排放限值、二级排放限值和三级排放限值;如新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指标,就比国家标准严格1倍左右。

  1)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排放限值;2)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3)直接进行农业灌溉,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三级排放限值。

  该标准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由区、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水质要求在标准的表3中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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