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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推动《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

2011.3.2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今年工作要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公布2011年的工作要点,“推动《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的工作”这句话列在八项工作要点的第一位。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3月7日在《中国教育报》上撰文《建议修订》,呼吁修改现行《学位条例》。他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很多方面出现了不少与高等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出现了滞后于实际工作的现象,需要立即开始修订工作。

  现行《学位条例》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于1981年实施,是新中国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据了解,“条例”多为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称之为“法”。

  ■ 观点

  “现行条例限制高校自主权”

  依照现行《学位条例》规定,学位管理系统由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组成,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它将学位的授权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学位的评定、证书的发放等内容,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行政计划中。

  纪宝成在《建议修订》中认为,这样的规定限制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妨碍了高等学校办学积极性的发挥,也与《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

  “学位应改由学校授予”

  依据《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其中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学位由政府授予的国家”。未来中国大学应取消国家承认学历,改为学位由学校授予,社会认可的形式,以此来确认学校的主体地位。

  纪宝成也建议,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采取国家认可下的学校学位模式,赋予学校根据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自行制定学位授予规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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