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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部门联合备忘录:惩戒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

2018.12.07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38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通知,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被《备忘录》列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除此以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文件行为,同样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备忘录》还规定了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拟定了联合惩戒措施。各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其中,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在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中,对于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市场监管总局将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同时,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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