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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下的医疗废物处理要求

2020.3.1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每天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为坚决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发布了多个关于肺炎疫情防控中有关医疗废物环保处理工作的重要通知和方案。

  一、国家层面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提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可参考《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地方层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召开10多次视频会议,与湖北省13个地市(州)一一对接,提出限期落实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临时贮存设施等措施,指导督促武汉等重点城市加快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除了执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要求。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了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是控制疫情扩散的重要环节和途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会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置。

  《通知》明确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运输环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通知》强调了加强安全防护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保障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各地要坚决服从全省的统一调度,统筹组织辖区有处置能力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接收和处置准备工作。

  2020年2月1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包括42条内容,其中第十八条“全面部署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中提出:全力指导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确保应处尽处、安全处置。

  湖南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建厅)于1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废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口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实行日调度、日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生态环境部2月13日表示,已紧急协调移动式处置设备,加快提高武汉等城市应急处置能力。据统计,目前湖北具备的医废处置能力已较疫情发生前翻了一番,武汉等重点城市医废运输能力不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8个地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平稳,医疗废物,尤其是涉疫情医疗废物,基本实现了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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