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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2018.6.05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揭阳市制定的又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其出台将为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规范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条例》由市住建局起草、市法制局综合审查,于2017年10月31日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环节,于今年4月4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9日至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继钦就制定《条例》作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牧就《条例》审查作了报告。

  据了解,《条例》共设七章五十七条,分别对总则,减量、分类与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规划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为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协同不力问题,《条例》明确了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有效提高特殊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接收废弃大件家具、餐饮垃圾、绿化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 为补齐“短板”,《条例》明确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相关设备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安排、同步推进,促进城乡的均衡化发展,还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加强保障力度。同时,《条例》坚持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并重的原则,规定推行绿色办公、适度包装、限制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和塑料购物袋、推行净菜上市、提示适量点餐等相关内容,力求从生活、流通和消费等领域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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