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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2019.10.08

  近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中部分内容已与新时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相适应,省人大常委会在专项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也发现,《条例》中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一致。为保证法制统一,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修正案草案针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多处修改并明确,省、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守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场所。

  按照“厕所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要求,修正案草案提出,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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