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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大王:状告质监局 认证效率低

2008.6.14

从事米粉生产40多年,有"米粉大王"之称的广东肇庆市鼎湖食品厂法人代表廖水旺最近有点烦,自己的"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迟迟办不了食品QS认证,造成鼎湖食品厂无法正常生产,工人停工,生意不景气。

他一怒之下将省、广东市质监局分别告上法庭,目前广州、肇庆法院共受理了他提起的5宗行政案件。一时之间引起轩然大波,被人称为现代版"最牛民告官农民企业家。"

6月12日上午,廖水旺状告广东省质监局一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省食品QS认证的首例行政官司。廖水旺不满省质监局的行政行为,认为省质监局对自己企业申报"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QS认证许可前抽查疑点重重,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嫌违法。"民营企业求生存,无奈状告质监局",廖水旺对案件的胜诉充满信心。

原告:许可前检查疑点重重

廖水旺诉称,2007年2月9日,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业协会同鼎湖食品厂签订了《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协议》,由该协会协助食品厂申办许可证业务,但10个月没有履行,致使食品厂的QS认证受阻。后来,食品厂自行办理。肇庆市质监局现场核查作出了"合格(C级)”的结论。肇庆市质计所也出具了检验报告,认为"符合发证条件"。

但4月11日,他突然收到了省质监局送达的一份《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称"你(单位)申请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许可条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许前抽查不合格。"

廖水旺认为:省质监局抽查的是资料还是产品?何时抽查?抽查什么?什么方面不合格?企业法人对此毫不知情,更没有填表签字、签名盖章等任何知情方式的表达。为此,廖水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省质监局对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法庭之上,原告鼎湖食品厂代理律师对省质监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首先,省质监局提起许前抽查的条件和起因是违法的,根据省质监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对鼎福食品厂进行的许可前抽查是基于举报材料实施的,而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抽查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确定"。并且《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本身就和其上位法《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抵触。"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而省质监局擅自增设许可前抽查作为行政不许可的决定性条件。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为无效。

鼎湖食品厂代理律师称,省质监局也根本没有到鼎湖食品厂进行许前抽查。其2月27日到鼎福食品厂进行许前抽查的相关证据不真实。省质监局提供的《现场抽查记录表》上没有原告意见,没有原告负责人的签名;提供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是在现场拍摄,怀疑是肇庆市质量监督局进行现场核查时拍的照片。所谓鼎湖食品厂法人代表拒绝在《现场抽查记录表》上签字的说法是捏造的。

被告省质监局:"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

6月12日庭上,省质监局称:省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肇庆市质监局审查过程中存在漏洞。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规定,2月27日,省质监局委托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组成抽查组对鼎湖食品厂现场实施许可前抽查,抽查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但廖水旺拒绝在上面签字。3月24日,省质监局根据许可前抽查结果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4月11日由肇庆市质监局送达给鼎湖食品厂。

省质监局辩护律师认为,省质监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是依法履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省质监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对全省314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许可前抽查,共对包括鼎湖食品厂在内的9家企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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