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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保“狼牙棒”挥得更猛些

2015.4.13

  今年1月1日起,“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该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一系列新手段。这些“狼牙棒”在现实中到底有没有产生效果?4月10日环保部通报称,新环保法实施后的一二月份,江苏查封、扣押案件5起,限产停产5起,移送拘留3起。

  记者从江苏各地环保局了解到,新环保法实施3个多月来,多地出现使用这些新手段的“第一案”。不过,面对当下严峻的环境形势与公众强烈的环保诉求,人们希望新环保法的“狼牙棒”能够挥得更猛烈一些!

  南京首次对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

  位于南京的中国水泥厂因篡改数据造假,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这是南京因为环境违法、企业环保责任人被治安处罚第一案。

  2014年7月30日,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接到投诉,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污染环境。经过相关检测,证据确凿。环保、公安部门除了对该企业进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外,今年初还将企业环保责任人行政拘留。

  经查,该公司为了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环保责任人在监测设备上动手脚,故意修改监测数据。根据上述监测结果,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天。

  记者了解到,面对环境执法,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过去往往存在“不怕罚款”的心理,因为相较违法所得,罚款只是毛毛雨,而对国企负责人而言,罚款更是无关其切身利益。新环保法则明确,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可以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这对企业负责人产生了不小的震动。

  为使新环保法的实施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还联合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适用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的23种违法情形,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

  苏州开出首张“按日计罚”罚单

  3月,苏州市环保局开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首张“按日计罚”罚单。

  今年1月5日,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实,江苏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的外排水COD(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8万元。1月21日,环保局依法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3日,对该企业的复查结果显示,其COD浓度仍超过相应排放标准。

  根据新环保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苏州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从1月23日至2月3日期间,江苏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天罚款1.8万元,12天共计罚款21.6万元。

  根据原来的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十万元。太湖水危机事件后,江苏在太湖保护条例中将罚款限额提高到了50万元。但即使这样,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仍然是微不足道的。而按照按日计罚,则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相关法规明确,“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这个期间,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连续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每天罚1万,30天就可以罚30万。

  记者了解到,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常熟首次查封扣押企业设施

  3月30日,常熟市环保部门对辛庄镇一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封扣押”,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常熟当地环保部门首次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的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扣押。

  3月30日深夜,常熟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常熟市三联有限公司恒顺分公司正将车间内未经处理的染色废水通过软管排放到雨水管网内,最后流入望虞河。后经环保部门查实,这家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污水到外环境,所排污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色度、悬浮物等四项指标都超标。

  依据相关法规,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产生废水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该企业染色车间的8台染缸全部被贴上封条,查封扣押期限为4月1日到4月30日。

  在环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因而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既要在履行环保责任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还得面对法律规定弱化带来的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从而造成了执法的被动与尴尬。为了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国家对环保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主动权,其中,查封、扣押权在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得到了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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