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审核认定的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尽快组织实验室挂牌工作(牌匾样式见附件1)。同时,要加强对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其取得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要指导有关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开展监管监察技术验证、事故分析、重大隐患整改、危险源检测、职业危害现场检测检验和承担关键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等技术服务,并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为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三、尚未完成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件,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做好有关竣工验收复核和认定的准备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实验室计划竣工验收复核和认定时间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新军、黄骏,010-64463180〈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