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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出台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分值细化

2012.5.30

  2012年3月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省政府各部分、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各地环境保护目标实施考核。

  《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考核机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及应用、附则等。同时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分值细化,满分为100分。

  考核机构由省政府建立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向省政府报告。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察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同志兼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主要考核内容,一是环境质量,分值为22分,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情况等。二是污染物总量减排,分值为24分,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二氧化硫减排、氨氮减排、氮氧化物减排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三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分值18分,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四是环境监管,分值22分,包括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监管情况等。五是环保能力建设,分值14分,包括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建设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等。

  考核方式,省政府与各市和省直管县政府签订《安徽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省联席会议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附件)和《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市和省直管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办法》规定,每年2月,各市和省直管县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和省直管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审查,省联席会议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并进行通报。

  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连续两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或规划期截止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市和省直管县,省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省政府对考核评分排名前8位的市和省直管县进行表彰奖励;对“一票否决”的市和省直管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省政府年度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办法》还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和省直管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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