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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中药品对照品的应用标准

2020.6.30

  1、常用对照品(生活品)中检院现有派发出示(可参阅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则ⅩⅤ

  G),且使用说明同样时,应应用中检院出示的现行标准生产批号对照品(生活品),并出示其标识和使用手册,表明其生产批号,不可应用别的来源于的标准物质;使用说明与使用说明使用说明不一起,如判定对照品作为定量分析用、效价测量用生活品作为物理化学测定方法定量分析、UV法或容积法对照品作为色谱法定量分析等,应选用适度并工作经验证的方式 再次校准,并出示校准方式 和统计数据;若色谱法含水量测量用对照品作为UV法或容积法,定量分析用对照品作为判定等,则可立即运用,无须再次校准。

  2. 中检院未有对照品(生活品)供货时,可应用给出标准物质开展规范制定和别的早期基本性科学研究工作中:

  (1)海外药品监管中国政府或药典委员会派发的对照品(生活品)或海外制药业公司的工作中对照品(生活品),但应出示其包裝标识的彩色相片及使用说明书的影印件,表明生产批号、有效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内容,能确保其量值溯源性;

  (2)申请者自主校准或授权委托省所进行对照品(生活品)的校准,申请时出示标准物质的科学研究材料及基本信息,通常包含给出內容:

  ①主成份对照品--制取加工工艺、构造及含水量层面的科学研究材料及其通用性名、化学名、结构式、化学式、含量、各种各样残渣含水量(水份、残余有机溶剂、无机盐等)、主成份含水量测量统计数据(不一样剖析技术性)、主要用途、储藏标准等信息内容。

  ②残渣对照品--制取加工工艺、构造(UV,IR,NMR,MS,x射线透射的分析或出示对比图普)及含水量(不一样剖析技术性)层面的科学研究材料及其有机化学名字、结构式、化学式、含量、主要用途、储藏标准等信息内容。

  ③混和对照品(精准定位)--各多组分制取加工工艺、构造(UV,IR,NMR,MS,x射线透射的分析或出示对比图普)及纯净度层面的科学研究材料及其有机化学名字、结构式、化学式、含量、含水量(如必需)、判定具体做法与底限规定。

  一起,申请者应立即与中检院洽谈对照品(生活品)的校准事项,便于商品发售后能够立即得到法定标准化学物质。

  3、产品质量标准中采用的对照品如中检院在现阶段状况下尚不可以一切正常出示,提议申请者在申请材料中确立商品发售后,标准物质的可获得性及对应措施。

  4、产品质量标准中涉及的各己知残渣,应在产品质量标准中确立其通用性名字(或有机化学名字)、化学结构式、化学式、含量等基本信息,以精确指称、操纵各特殊己知残渣。

  5、通常状况下,为保证标准物质的精确应用和操纵,有待出示对照品(生活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并要求专属性操纵新项目,如非对映异构体残渣的比旋度等。

  文章链接:仪器设备网 https://www.instrumentsinfo.com/technology/show-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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