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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平山湖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平山湖矿区平山湖一号煤矿(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4.24
  • 名  称

    关于甘肃平山湖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平山湖矿区平山湖一号煤矿(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156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4-11

  • 文  号环审〔2024〕40号

    主 题 词

关于甘肃平山湖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平山湖矿区平山湖一号煤矿(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平山湖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甘肃平山湖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平山湖矿区平山湖一号煤矿(24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平山湖综能发〔2023〕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设计井田面积为38.97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1.09亿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2.5年。设计可采煤层为6层,主要为长焰煤和褐煤,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综合开拓方式,主要为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局部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11个采区,首采区为一水平一采区,面积5.34平方公里,服务年限9.9年。项目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工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立井(净直径6米、净断面28.27平方米)、副立井(净直径7米、净断面38.5平方米)、前期材料斜井(净宽4米、净断面14.8平方米)、前期回风斜井(净宽5.2米,回风量121立方米/秒)、240万吨/年智能干选选煤厂、矸石井下注浆充填系统(充填能力60万吨/年)等主体工程,全封闭原煤棚(储量38000吨)、4座块煤仓(单仓容量500吨)、2座末煤仓(单仓容量3500吨)、矸石仓(容量1600吨)、场内原煤胶带机走廊和进场道路等储运工程,压风机及制氮站联合建筑、爆破材料库等辅助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2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规模4320立方米/天)、危废贮存设施、空压机余热回收以及燃煤锅炉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矸石周转场于工业场地内建设,采取全封闭措施。产品煤依托带式输送机走廊、装车站及平山湖矿区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是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平山湖矿区规划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3〕23号文件同意本工程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以国能发煤炭〔2023〕49号文件核准工程按照240万吨/年规模建设,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以甘环函〔2023〕471号文件确认项目总量指标。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内蒙古中西部干旱荒漠生态区、巴丹吉林沙漠生态亚区、合黎山北麓风蚀沙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为平坦的戈壁荒漠,土地利用类型以其他草地为主,植被类型以荒漠草原为主,土壤类型以灰棕漠土和风沙土为主,土壤侵蚀强度为重度侵蚀。项目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最大深度分别为5.58米和6.53米,沉陷表现形式以槽形盆地为主,部分区域产生裂缝,土地损害程度以重度损害为主,预测不会改变区域总体地貌形态,也不形成积水区。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2处牧民点、一般湿地、其他草地等,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体分布,地下水资源匮乏,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有5座主要供牲畜用水的水窖,主要水源为水车拉水,同时接受大气降水等补给。评价区内第四系含水层透水不含水,潜水含水层分布于井田西南侧无煤区的地势低洼处,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富水性弱,呈季节性分布,无稳定水位。煤炭开采将直接破坏侏罗系中统青土井群煤系含水层,导水裂缝带发育至新近系中新统白杨河组承压含水层,与侏罗系中统青土井群煤系含水层地下水一并以矿井水形式排入矿井水处理站。若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扬尘及废气、污(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煤矿开采产生的瓦斯等,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施工前剥离表土单独堆存,强化堆存管理,回用于生态修复等。对预测不受采煤影响的居民点加强监测,制定修缮、搬迁等措施预案。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并落实生态保护及修复实施方案,采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采取适量播撒当地适生灌木种或草籽、回填塌陷坑和裂缝并压盖砾石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沉陷土地复垦率和危害性裂缝治理率、沉陷治理率、整治区地表植被覆盖率等不低于现状意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要求,落实一般湿地保护责任,以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和井田内湿地行洪功能为目标,对可能出现沉降凹陷的区域设立GPS监测点和岩移观测桩,定期开展矿井生态影响及恢复效果评估。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强化对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对地表出现裂缝、塌陷坑等区域,应设置必要的防护围栏等。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5座水窖周边均按规范留设20米保护煤柱。制定并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危废贮存设施、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新建一座预处理规模432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消防等,深度处理后的浓盐水全部综合利用。新建一座规模12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矿化度等指标变化情况,结合不同开采阶段进一步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结合牧民点应急用水需求,进一步拓宽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车辆和施工机械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和施工机械。原煤、产品煤及矸石等采取全封闭措施,产品煤通过铁路专用线外运;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应采取喷雾抑尘、安装除尘器等措施。燃煤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废气处理后依规达标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对煤矿甲烷的监测和排放控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开展瓦斯综合利用,后续应加强瓦斯监测,根据浓度变化,通过建设瓦斯蓄热氧化炉、瓦斯电站等方式完善瓦斯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设施应单独立项。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回收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送至环卫部门处理;锅炉炉渣、脱硫渣等全部综合利用或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法履行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24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4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兰州煤矿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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