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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规:未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 不得销售肉菜

2017.3.01

  2月28日,长沙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对肉类、蔬菜(以下简称肉菜)流通各环节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未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 不得销售肉菜

  《办法》明确,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建立市追溯体系管理系统,包括肉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和各节点追溯子系统。

  肉菜生产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肉菜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检疫检验记录等制度,建立肉菜购销台账,将相关溯源信息录入肉菜追溯子系统,上传到肉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台账。

  摊位经营者每天销售肉菜前,应主动向市场管理者出示有关肉菜检疫、检验以及其他证明,未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应正确使用溯源电子秤,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

  市场管理者与摊位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追溯体系使用要求写入合同,并履行以下义务:将摊位经营者的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和入场销售的肉菜追溯信息输入肉菜追溯子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市级追溯管理平台;对进场销售肉菜的质量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对不能同时提供肉菜质量合格证明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拒绝其肉菜进场销售;对本市场内摊位经营者使用溯源电子秤、提供销售凭证、传输销售信息等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团体消费单位要办追溯服务卡 持卡采购

  《办法》明确了批发市场和配送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超市和肉菜专卖店、农贸市场、团体消费单位、种(养)植(殖)基地等肉菜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如,批发市场要建设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菜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团体消费单位要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养殖基地需将存栏生猪的编码、饲料及添加物、疫病防治及兽药使用、商品猪流向等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生猪定点屠宰场要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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