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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2013.10.11

  9月27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标志着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迈向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原《条例》自1992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订了《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河作为沿湟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受纳水体,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加之现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使流域治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青海省人大近年来不间断地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和反复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订,力求通过《条例》的细化完善及实施,尽早实现还青海人民一条干净清澈母亲河的目标。

  新修订《条例》共五章、五十七条,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总结近年来青海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加强政府及环保部门职责、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增强可操作性。尤其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

  湟水河是黄河在青海省境内最大的一级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居住和生活中心。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沿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条例》施行后,将为沿湟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依法深入推进湟水河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水环境监测监管、预防遏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及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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