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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低价购入有毒工业盐 冒充高级精制盐销售

2016.10.20

   日前,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辉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年初,王辉在经营饭铺的过程中,以0.85元/公斤的低价购进了750公斤“高级精制盐”。因此,萌生了改当“盐贩子”的念头:“现在,市场上卖的盐,价格一般是3.6元/公斤。只要一倒手,可能挣大钱啊。”

   对于他的这一想法,家人坚决反对,王辉却铁了心,第二天一大早就带着这批“高级精制盐”,去边远乡镇赶起了大集。因为怕被执法部门查获,他专拣偏僻角落,以2元/公斤的价格兜售。

   这批外形、包装和食用盐并无异样的“高级精制盐”,很快销出112公斤。当王辉第四次到集市上售盐时,公安干警和盐务局执法人员将其查获。

   4月12日,博兴县检察院受理了此案。面对公安机关呈送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定性,公诉科副科长刘安学并未轻易首肯,而是一头扎进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真参照相关法律条款,逐一推敲。

   提审中,检察官注意到,对于这批“高级精制盐”,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其远低于市场价格,未确认其性质的情况下,仍出售牟利,且贩卖数量巨大,超出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定性范畴。

   为实现精准指控,检察官对这批标注为“GB/T5462-2003”的高级精制盐进行了仔细探查,邀请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专家实地取样检验,结果显示,这批“高级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技术指标要求,属于工业用盐。

   “工业用盐虽然有食盐的成分,但却含有亚硝酸盐、铅、坤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含碘,是非食品原料,严禁食用。”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辉销售的系工业盐,其行为应依法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向盐务部门发出了“迅速回收工业盐,以免危害百姓健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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