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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标准2012年在部分区域率先实施

2012.3.02

  今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针对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向大家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方面情况。

  提到公众普遍关心的新标准实施问题,吴晓青说,环境保护部同时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因此,2016年1月1日是这个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时间。

  吴晓青同时介绍,《通知》指出环境保护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制定达标规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等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早日达标,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吴晓青表示此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环保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指出,“把PM2.5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不仅是环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经济结构、消费模式的一大转折”。环保部门愿与社会各界一道,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为早日实现祖国的蓝天白云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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