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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2015.12.16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环境监测是政府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环境监测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一些监测站在人员、设备购置、业务运行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仍然不足,制约了监测工作的发展。

  环境监测资金保障不到位,将制约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工作经费为何难以保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环境监测事权责任划分不明晰。各部门在开展环境相关监测时存在多级多部门不同程度的职能重叠交叉、边界不清现象。对于一些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或调查工作,各部门多头开展,技术规范难以统一。环境监测领域的具体事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晰,常导致支出的缺位、越位与错位。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主办环境监测事业机构与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没有得到划分和规范,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滞后。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过多地承担了可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委托检测行为,并将其作为单位创收谋生的手段,而本应完成的基本职责则可能受到影响。

  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财政预算保障标准。环境监测领域广泛,各项业务费用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层面对业务经费的测算存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一些新增的监测业务没有同步配套经费,或只配套了象征性的少量经费,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和执行标准。此外,地方财政现有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并没有考虑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而是依据当地财力和历史沿革实行“一刀切”的基数加增长方式。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够完善。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中拨付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为各级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因资金流转环节较多,往往每年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要下半年才能下达经费指标,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因财力不足等原因难以配套。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承受能力考虑不足,经常规定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但某些县级财政是“保工资、保运转”的吃饭财政,对民生和环保事业投入心有余而力不足,配套要求难以实现。

  四是资金使用评价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环境监测资金是否及时拨付?经费有没有真正使用到监测用途?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使用?预算是否科学?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编制、过程监控、结果反馈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没有充分利用绩效评价反馈信息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促进各级政府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水平。

  如何完善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针对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划分环境监测事权责任。

  环境监测整体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应根据一定原则,结合现实情况,科学划分各个监测事项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相应的财政保障责任,建立环境监测事权清单,为完善各级财政保障经费机制提供依据。应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能权责。新环保法中初步划分了监测职责,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测网络,监测规范”。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对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的监测职责尽量细化,减少交叉和重叠;对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职能任务进行科学化、法定化的划分;对适合社会机构参与的监测领域进行明确划分,对监测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支出责任进行细分。要优化监测资源配置,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投入、能力与任务相配套,做到政事分明、事社分明。对适合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事项,应通过有力的购买合同和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企业行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管,保证数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效益。

  第二,重点保障各类监测经费。

  应将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保障,实行优先保障、优先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意味着中央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后,可由经费相对充足的省级财政重点保障监测运行,还可从机制上确保监测经费不被挤占、挪用和截留。应将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及一般公用经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与执法性监测、仪器更新与运行维护等监测机构运行经费,购买监测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重点保障和全额预算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彻底改变部分监测站依靠自身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被动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后,同一省份各地间保障差异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第三,执行监测经费定额保障标准。

  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发生变化,在需求增加时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需求缩小时减少支出规模。财政对环境监测的财力保障重点应在公益性监测任务上,在审查各项工作开展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监测任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经费的量化定额核算,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费测算方法与标准以供执行,由财政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经费,以建立长效机制。新增重大监测任务需足额同步配套工作经费,应建立一定数额的年度监测业务经费动态基金,对于临时增加的重要专项或应急任务简化预算审批程序直接从中保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要建立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评价体系。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共同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项目支出经费绩效考核,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促使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水平的提升。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环境监测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反馈与改进,确保环境监测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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