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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拒绝开工

2012.7.11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陈炜伟、朱立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规定明确,班组长有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

  这份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充分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定还明确了班组长的其他权利,包括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规定要求,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此外,规定明确,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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