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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流域尝试生态保护补偿 实行三级保护

2012.8.08

  巢湖流域生态治理又有新进展!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草案不仅对巢湖流域实行三级保护,还将尝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行流域三级保护

  根据《修订草案》要求,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其中,巢湖湖体及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正常水位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陆域、入湖河道上溯2000至10000米以及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 米范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同时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等,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

  此次《修订草案》借鉴太湖流域做法,尝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行政界区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

  具体来说,上游地区未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生态保护补偿;上游地区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生态保护补偿。

  《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巢湖湖体、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设区的市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与评价。

  定期发布水质信息

  根据《修订草案》,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公布环境状况,发布水质信息。向巢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公布环境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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