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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三成涉尾气管理与限行

2013.4.11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社会公众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约50人参加会议。

  据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曾于1月19日至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348份市民意见,内容涉及机动车停驶和限行、居民楼开餐馆、烟花爆竹的禁燃问题等多个方面。

  立法与时俱进获得肯定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为今年首批立法项目。参与座谈的专家学者对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时机持肯定态度。“PM2.5、雾霾、沙尘暴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治理大气污染问题迫在眉睫,这一立法是应时之需,具有先进性,在地方立法中也起到了示范作用。”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教师杨朝霞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草案内容涉及多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多种类别的大气污染源防治措施。同时,草案具备了形式的合法性。据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杨尚东博士介绍,从立法权限上看,草案的制定符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

  机动车限行持续受关注

  据介绍,在348份市民意见中,有109份集中讨论了机动车尾气管理以及限行方案,占到了总数的1/3。同意实行机动车限行的占多数,同时还提出诸如限制机动车总量、限制部分机动车(包括公车)行驶、提高油品质量、推行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等意见。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庄志东介绍说:“PM2.5的主要来源为机动车、燃煤、工业和扬尘,大气污染是综合性污染,应当将综合治理和重点防治相结合,而重点防治领域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机动车污染的防治。”北京市劳动局的退休职工和韧针对机动车的尾气管理提出了生产合格汽车、提高油品质量、重视维修效果、规范车主驾驶等方面的完善建议,其中他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使车主责任明细化,当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时,协调好车辆维修方和车主使用的责任分担。

  有市民提出,应强制淘汰、报废污染危害大的机动车。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法学博士陈国栋建议,综合运用强制手段和经济手段治理对大气污染危害较大的机动车。“所谓经济手段,就是针对那些需要提前报废或进行设备改造的机动车,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陈国栋说。

  应制定小区扬尘控制标准

  草案第六章规定了扬尘污染的防治,其中主要是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规制。

  与会市民代表就此章内容展开了激烈讨论。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赵晓海表示,目前国家尚缺乏具体的扬尘控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固然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方面,但小区扬尘、街道扬尘同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政府应对这些方面给予重视。李明华律师则认为,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的扬尘污染,应当将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将合格排污承诺书的填写作为批准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应进行不间断的监督管理;政府对排污不合格施工方的处罚应更严格化。

  增加针对垃圾焚烧的控制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有关固定源大气污染的防治,包括燃料燃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油烟恶臭等类型的大气污染的防治,但并未针对垃圾焚烧作出专门规定。

  来自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的代表提议,立法应当对垃圾焚烧这种高风险污染源的防治作出相应规定,严格控制垃圾的露天焚烧;增加对焚烧的相关污染物的建议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中国科学研究院的葛大陆则表示,在控制PM2.5这类新大气污染源的同时,不能忽略对旧污染源的整治,垃圾焚烧问题由来已久,焚烧垃圾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多达几十种,这一问题不可忽视。

  规定联防联控需跨省合作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联防联控制度,即北京市政府应当积极与相关省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这是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规定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但这一措施的实施并非只靠北京市政府的一己之力就能完成,与其他省市的合作细则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跨区域、跨省市的条例予以明确。

  此外,针对按日累计处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公益诉讼、居民区餐馆准入等方面,与会市民代表也提出了深入、系统的意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表示,将继续拓展公开征求意见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针对市民提出的各项意见进行重点研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规,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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