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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或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总则

201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这两项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应该在总则中予以规定。修改稿在现行法第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被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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