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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2017.5.18

  吉林省环保厅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5〕27号)要求,从2017年8月份开始对辽源市、长白山管委会等2个市(州)环保部门和梅河口市、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东丰县、东辽县、柳河县、临江市、长白县、长岭县、通榆县等12个县(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吉林省环保厅将继续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有关要求,围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12369”举报案件查处以及基层生态监督员相关制度的建立、考核等情况对上述地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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