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沿海发生溢油量在50吨以上的特大溢油事故就有数十起,总溢油量达3万吨以上。与巨大的清污费用相比,事故责任者付出的赔偿金额却很低,导致大部分清污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承担。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强制保险实施面不广,很多2000吨以上船舶未参加油污责任保险,中小船舶更是鲜有参加;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此次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出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有益尝试。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船舶污染损害,还应扩展到石化、重金属等各个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中去。令人欣喜的是,同样从7月1日起,我国还要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相信随着国家对污染损害赔偿的重视、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会出台法律、法规对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予以明确。如是,则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法律保障,国家不必再为制造污染者埋单,受害者能得到更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