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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2017.4.26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据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标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促进作用,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并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会同质检总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对现行法作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标准制定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二是整合强制性标准,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外通报等工作流程和责任主体;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三是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鼓励团体和企业自主制定标准。四是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五是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增加信用惩戒措施等。

  受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会上,对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作了说明。

  据悉,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分组审议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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