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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2016.10.13

  为巩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监控设施”)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河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巩固现有成果、完善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单位监管为核心,以建立完善的监控设施建运规范体系、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监控设施建运监管平台为抓手,并提出要逐步建立“全面开放、权责明晰、监管规范、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监控设施建运新机制。

  《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建运行为,明确排污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建设运维单位和运维模式,并鼓励排污单位采取购买监控数据服务模式,实现建运服务单位监控设施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有效解决建运服务单位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同时,《指导意见》突出了排污单位在监控设施建运中的主体责任,强调排污单位对监控数据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计量法》要求,定期对监控设施进行计量检定,更加巩固了监控数据的执法基础。《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晰了省、市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并要求在监控设施建运现场检查、建运服务质量评估、打击监控设施违法行为等方面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监控设施建运监督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

  《指导意见》的印发将对规范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建运起到重要作用,环保系统将依据《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评估体系,确保《指导意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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