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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之“霾”

2016.12.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颇受外界关注的是,《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违反国家规定,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事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应当从重处罚。

  监测数据造假,一直是环境治理工作所面对的顽症痼疾。一些企业在环保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压力下,不在降低污染物排放上下功夫,却试图在数据上造假,逃避应该承担的生产成本,规避法律的惩罚。自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以来,环保部向社会公开通报了23起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从已披露的这些典型案例看,为了数据的“好看”,一些企业穷尽各种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把环境监测仪放在矿泉水瓶里、故意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分析仪上接导线随意篡改监测数据……少数企业为了利益而顶风作案,更令人担忧的是,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官员出于政绩考核的压力,也在监测数据上做文章。去年4月,时任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就披露说,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部分工作人员给采集监测空气质量数据的采样器“戴上口罩”,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失真,即是有关部门涉嫌环保数据造假的实例。

  对企业排污数据和地方环境质量数据进行有效监测,一方面是为了监督企业,促使企业在环保法的范围内依法生产;同时,真实的监测数据也是评估环境污染状况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可以据此有针对性地制定环保措施。近年来,民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吁求愈发强烈,“绿水青山”关乎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关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监测数据造假形同环境治理之“霾”,它破坏了环境监测的预警机制,欺骗了公众,甚至误导环境决策,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危害甚重。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对其惩罚力度过轻。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26日指出,本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监测数据造假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按照有关专家的解释,“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解释》剑指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震慑力非同一般,可谓一剂及时的猛药。

  顽疾需用猛药。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一条底线,绝对不能突破,《解释》夯实和筑牢了这一底线。可以预见,随着2017年1月1日《解释》的施行,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严打”也将迅速展开。那些试图在数据上做手脚的“造假者”必须明白,监测数据的“好看”,除了实打实的环境治理,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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