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5月26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变更备案工作程序文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现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降低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可申请沟通交流。
对于持有人自评认为属于重大变更的,或提高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无需申请沟通交流,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或向省局备案。
二、持有人通过省局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及沟通交流资料(附件2);在信息管理系统未建成之前,可到省政务大厅药监局窗口书面提交上述资料。
三、沟通交流可采用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
四、省局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5日内组织开展沟通交流。在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前5日内通知持有人沟通交流方式、时间及地点。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省局在5日内将沟通交流会议意见书面(附件3)反馈持有人。
五、持有人与省局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可就讨论问题充分阐述各自观点,意见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或者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办理。
六、同一产品的相同事项变更原则上仅召开1次沟通交流会议。
七、省局的沟通交流会议书面意见作为持有人提交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及备案的补充资料,如进行备案的,可仅提供管理编号,由备案部门自行查询。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