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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在线监测到底要不要上?看看依据和汇总!

2023.11.15

  VOC在线监测,广泛应用于化工、环保、生物医药等行业,它能够实时监测和追踪vocs的排放,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VOCs排放问题。通过使用在线监测系统,企业可以实现更高效的能源管理和碳排放控制,从而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因此,VOC在线监测对于空气质量的监控和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故而不少工厂、公司、厂家等也开始引入这类设备。本文结合了各地的政策要求汇总,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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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 从法律规定来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重点排污单位判定原则如下:

   2017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判定规则,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 第27号),取代了(环办监测〔2017〕86号),文件明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0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注:2021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0 吨的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但最后正式下发《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没有规定。2020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明确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设置标准不一致。深圳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的;江苏VOC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企业;山东省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排气量大于20000m3/h排气筒的企业,等等。

  02 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03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04 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05 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06 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

  四 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要求。看对应行业自行监测指南。

  五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鼓励重点区域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有机废气旁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

   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鼓励汽油年销售量 5000 吨及以上的加油站、纳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六 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等6各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

   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 VOCs 检测仪。推进 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 VOCs 监测。

   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 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 VOCs 监测监控体系。

  七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

   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重点区域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应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具备条件的,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涉恶臭污染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实施恶臭电子鼻监控预警。

   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石化、炼焦、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重点区域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需要记录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需要记录进口压力、温度、流量,出口浓度、压力、温度、流量,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

  重点区域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八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要求:

   VOCs排放量较大、O3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

   6-9月,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苏皖鲁豫交界地区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国12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

   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见环大气〔2020〕33号附件。

  九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要求:

   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 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十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要求:

   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

  十一 其他文件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要求,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省 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 理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排查工作,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安装技术要求,确定每个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点位及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主要污染物,制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工作责任人。

  十二 部分地方要求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要求除《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外,还应将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气口高度超45米的高架源、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以及VOCs排放重点源(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行业)纳入安装计划,并按照《排污许可申领及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控点和污染因子,确保应装尽装。

   《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浙江省环保厅《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有组织废气排放按照环保部要求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放总量占比不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65%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满足纳入条件的排放总量占比设定为65%。根据2018年环统数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是52.3435吨。

   杭州《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 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量大于20000m3/h排气筒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量小于20000m3/h排气筒的单位应安装总烃自动监控系统。

  十三 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针对以下情形,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各检测限的。

  3.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5.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各的(提供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以下企业需要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1.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尤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是挥发性有机物管理重点督办方向。对于已建企业,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准;对于未建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对于以排放气量为判定标准的地方,考虑地方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其要求执行。

  3.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涉及VOCs的高架源应安装在线监测。

  4.有机废气旁路应安装在线监测。

  5.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6.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以不安装,但必须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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