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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买到过期山海关汽水 卖家称是“新货”

2015.4.07

  近日,宋先生在和平区新兴路上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三瓶玻璃瓶装山海关汽水。但在饮用的时候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宋先生查看生产日期后才发现,三瓶山海关汽水均已过期一个多月。对此店主表示,这些山海关汽水都是最近几天才进的“新货”,进货时并未留意到保质期,并将这瓶山海关汽水的钱退还给了宋先生。

   本报曾报道过市场上销售的山海关汽水已过保质期的问题,日前,天津市民宋先生又遇到这种情况。昨天(5日)中午,宋先生在和平区新兴路上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三瓶玻璃瓶装山海关汽水。但在饮用的时候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宋先生查看生产日期后才发现,三瓶山海关汽水均已过期一个多月。

   接到宋先生报料后,记者来到宋先生就餐的餐厅看到,宋先生购买的这三瓶山海关汽水瓶盖上面显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11月22日,而保质期为90天。也就是说,这些山海关汽水实际上已经过期一个多月。宋先生表示,他买来饮料和朋友一起吃饭,在打开其中一瓶喝了一口之后便发觉味道异常,再一看瓶盖才发现已经过期了。

   随后,宋先生拿着已经开盖的山海关汽水返回小店,并将此情况告诉店主。对此店主表示,这些山海关汽水都是最近几天才进的“新货”,进货时并未留意到保质期,并将这瓶山海关汽水的钱退还给了宋先生。店主表示将就此事找批发商进行协商,但宋先生对这样的解决方式并不满意。宋先生表示,如果店主说的是实情,那么批发商就是将已经过期的饮料批发给店主,进而售卖给消费者。无论店主说的是不是实情,无论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是对消费者的极度不负责,宋先生对记者说:“这是我发现了,如果其他人买了没发现呢?是不是就蒙过去了?喝完以后身体出现不适又该找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宋先生表示,赔偿是一方面,而作为消费者,他更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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