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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土地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并进

2016.2.03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说明了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所谓“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集体没有把土地承包到户而形成的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规模流转土地形成的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形成的规模经营、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通过社会化服务而形成的规模经营等等,所谓“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指后两种类型,前者可以简称为“土地规模化”,后者可以简称为“服务规模化”。

  土地规模化即通过土地适当集中而形成的规模化。自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流转比例逐年递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开始形成并逐渐成熟,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这里的“农业企业”指工商资本和农民自办的企业,当然也包括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它们以农产品生产和服务(如种苗供给)为主要经营内容、土地流转规模不大,从而有别于大规模流转土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3亿亩,占32.3%;转包和出租占80.4%;转出农户6542.1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总数的28.4%。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341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成果140万家,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利用效率明显高于小规模农户,是商品农产品供给的主体、新技术采纳的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

  但也应该看到,428万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2亿个农户总体中只占微不足道的比例,目前仍有三分之二的土地由分散的小农户在耕作。如果把这些小规模农户排斥在外,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是无法实现的。而人口和土地资源禀赋的现实又决定了土地流转的上限很快就会到来。可见,如何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把他们也纳入现代农业的轨道,正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或者是“特色”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各样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逐渐产生并发育成熟,共同构成了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主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也有近年来在改革中不断强化为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服务,使小农户在不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实现经营的规模化,我们称之为服务规模化。其中比较成熟的是山东等地供销合作社正在着力推行的土地托管。

  所谓土地托管,指外出打工的农民把全部或部分农业生产环节委托给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后者收取一定费用并保证劳动质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在山东省,承接土地托管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主要是由基层供销社、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信用社等联合组成的“为农服务中心”,这样的“中心”把供销社的服务优势、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合作社和企业的经营优势、信用社的资金优势有机联合在一起,购置各种农业机械,共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多方共赢。土地托管分“全托管”和“半托管”两种方式,前者类似于土地流转,也可以由“为农服务中心”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后者是一种“菜单式”托管,围绕代耕代种、统一浇水和病虫害防治、统一收获等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中心根据不同的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从山东省的实践看,土地托管对小规模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都是有效的。通过实施土地托管,粮食作物每亩可增产20%~30%,增效600~800元,经济作物可增效千元以上。土地托管兼顾了一批不愿意流转土地同时种地积极性又不高的农民,是在农民大量外出打工和新型经营主体大量出现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当然,这里的“为农服务中心”也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可见,勤劳智慧的中国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样化的规模经营形式,提高了农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丰富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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