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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35项政策举措振兴东北 每年23.5亿保护天然林

2014.8.21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抓紧实施一批重大政策举措,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意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提出11方面35条政策措施。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率先启动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争取尽快将东北其他国有林区纳入停止商业性采伐范围。同时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推进三江平原、松辽平原等重点湿地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支持黑龙江兴凯湖、吉林查干湖、辽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等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科尔沁沙地等专项治理工程。支持东北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在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矿区生态和地质环境整治,全面开展老矿区沉陷区、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工业废弃地和矿区历史遗留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工程。

  《意见》还对推动城市转型发展提出要求,包括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东北地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启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对黑龙江省四大煤城等地区原中央下放煤矿继续实施采煤沉陷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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