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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行业臭氧使用指南

2019.1.16

1 适用领域
1.1 本指南适用于饮用水、泳池水、工业用水和污水领域中生产、运输和使用臭氧的相关系统。臭氧生产的进一步要求请参阅 DIN 19627“用于水处理的臭氧设备” 。
1.2 本指南并不适用于zui大臭氧产气量为 2g/h 的低压设备。
1.3 此外,本指南不适用于户外场所中应用的臭氧设备和零部件。
2.术语和定义
2.1 臭氧设备:本指南中所指的臭氧设备是整套系统,包括混合装置、反应器和残余臭氧去除装置。
2.2 臭氧发生器:指用于生产臭氧的全套部件和零配件。
2.3 混合装置:指用于混合水与来自臭氧发生器的气体的设备。
2.4 反应器:指用于臭氧和水中物质进行反应的容器。除非进气和产生臭氧是在设备的同一部分中进行,否则混合装置应置于反应器上游。
2.5 残余臭氧去除装置:指用于分解残余臭氧的装置。
残余臭氧的去除可以是对尾气的处理也可以是对臭氧处理出水的处理。
2.6 低压设备:指位于混合装置上游的、在含有臭氧气体时处于低压状态的臭氧发生器。
2.7 高压设备:指位于混合装置上游的、在含有臭氧气体时处于高压状态的臭氧发生器。
3、基本要求
臭氧设备应根据本指南与达成共识的技术原则进行设计和操作,只要能保证其安全性,与这一原则有差异是允许的。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如:DIN 标准和附件 3 中列出的 VDE 要求。
4.设计、制造和设备
4.1 操作手册
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和部件都应随带由生产商和供应商提供的操作手册。该套手册应包括以下文件:
——空间布置图
——功能性描述
——工艺流程图
——操作说明
——维护说明
4.2 标记
4.2.1 以下标记应清楚而持久地标注在臭氧设备上:
——制造商和供应商
——型号
——制造年份
——系列号
——原料气类型
——臭氧发生量 g/h(标准状况下)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臭氧发生器出口处混合气体的流量 m3 /h
——臭氧发生器允许的工作压力(bar)
——用 V、A、KVA、Hz 表示的连接负载
除 4.2.1 条款中提到的标记外,压力容器还应按 TRB 401“压力容器技术规则”和 ZH1/621.10“压力容器设备的标注”进行标注。
4.2.2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路应相应地进行标注
管路的标注应符合 DIN 2403“输送不同液体管路的标注” 。黄色和黑色标志用来指示流动方向,同时用黑色字体书写“臭氧”一词。在标志的上方,用橙色和黑色的圈环绕管一周(见附录 2) 。
颜色:
黄色 RAL 1021
黑色 RAL 9005
橙色 RAL 2003
4.3 选材
4.3.1 接触臭氧气体或溶液的设备及零部件都应采用防臭氧的材料。
经试验以下材料可以采用: DIN 17007 第二部分所列的不锈钢,如不锈钢1.4571。DIN 17007 第四部分非铁质材料第二、第三系列中所列的铝材,如AL 99.8。各种合成材料(如 PTFE) 、陶瓷、玻璃和混凝土(等级 B300) 。
根据 DIN 8061 标准“未增塑的氯聚乙烯管:基本质量要求和测试” ,PVC 材料可用于臭氧管路和任何浓度的臭氧水溶液。在臭氧的长期作用下,PVC 的强度会降低。因此,这样的臭氧管路应由符合 DIN 8062 标准“未增塑的聚氯乙烯(PVC-U,PVC-HI)管,尺寸”中第五行的 PVC(PN 16)制造,它们必须正确安装。
根据 DIN 8705 标准“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 :基本质量要求和测试” ,PE 材料只适用于臭氧浓度在 0.1%以下的溶液。镀防臭氧材料的非抗腐蚀性钢材也能满足这一要求。
4.3.2 与臭氧气体接触的零部件的密封件应采用防臭氧的材料。
PTFE 是防臭氧材料,橡胶易受臭氧腐蚀。
4.4 臭氧设备安装现场的要求
4.4.1 臭氧设备应安装在密闭、能上锁的房间。
这样的房间可以是设备间或游泳池周围的操作走廊。 当使用氧气时请参阅 UVV“氧气”
4.4.2 安装臭氧设备的房间不能设置长久性的工作站。
4.4.3 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能达到 4.2.2 条款的要求,应确保该车间内工作场地的臭氧浓度不超过 MAK
4 值。
当臭氧发生装置运行时泄漏或故障性停运都可能导致臭氧浓度超过 0.2mg/m3
的 MAK
4 值(比如饮料行业中清洗瓶子的臭氧吸入装置发生故障时) 。
4.4.4 可能发生臭氧泄漏的房间应安装带有声光报警的臭氧气体检测仪,使得在发生情况时停止产生臭氧。这样的房间是指安装臭氧设备或安装输送臭氧气体管路的房间。臭氧气体检测仪的传感器必须安装在事故发生时臭氧浓度zui高的地方,这样的监测才会有效。对于高压设备,可以安装于臭氧发生器附近;对低压设备,可以安装于残余臭氧分解装置附近。当臭氧传感器安装于这些地方时,报警触发值可以设定为 1.0mg/m
3 。
4.4.5 当检测人员对无法断开的臭氧管路进行泄漏检测时,4.4.4 条款不适用。
4.4.6 安装臭氧设备的房间应作如下标注:
“警告——有毒物质”
“仅专业人员可以接近臭氧设备”
“严禁烟火”
这种标记应符合 UVV“工作场所安全标记” (VBG125)的要求,应明显而持久。
4.4.7 臭氧设备间应安装通风装置。这样的装置包括进风口处在地面水平的抽排装置,该装置可由臭氧气体监测仪激活动作。通风装置应保证至少每小时完全换气三次。
4.4.8 4.4.7 条款不适用于安装臭氧生产量为 500g/h 或更低的低压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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