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宪法判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性消费者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并在驾车过程中将咖啡夹于两腿之间,造成了腿部烫伤,遂向法院起诉。她的律师以咖啡过热为由说服陪审团,使该妇女获得高达28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如此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迫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且鼓励了消费者为获得赔偿金而积极揭露不法行为。

  在美国,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损害赔偿,往往选择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而保险公司为了正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就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价,这就从侧面推动了社会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的发展。

  “专业化”的监管部门

  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没有独立、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一般性质的工农业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进行诉讼;对于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则制定相关法律,并在联邦政府、各州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