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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微信购食品产纠纷 微信平台将担责”系误读

2014.7.03

  据中国之声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本周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的今天,草案中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条款引发关注,有媒体解读称,通过微信购买食品发生纠纷,微信平台也要担责。对此说法,修法参与者和权威专家表示,属于误读法律。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具体规定集中在第73条,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人欢呼:今后通过微信购买食品可以踏实了,卖家出了问题还有微信担着呢!对此,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淘宝与微信的法律属性有所不同。

   陈谞:您讲的这个不是第三方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肯定是要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像京东,或者像是淘宝、像一号店这样它的平台就是作为交易的,那个才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平台。个人的微信,这个并不存在平台的。

   如果通过微信完成的交易发生问题,微信是否要承担责任呢?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对此表示:

   徐景和:因为微信的第三方,那个人也没有说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变信息或参与的过程当中仅仅是给你提供了一个传递信息的方式,原来之间怎么交易还怎么交易,你们之间按照一般的民事的法律关系来进行承担,没有改变,没有参与过程当中,你说我给你发了微信、咱俩之间发微信你卖给我点什么,我卖给你点什么,到时候出了事我不找你找微信,谁是微信群的,那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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