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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1.3.14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重点项目

  2009年度公布立项的创新基金重点项目(附件1)合同相继到期。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09年度公布立项的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的验收程序和相关要求如下:

  1、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后,将全套验收材料(含纸制和网络系统中材料)发(寄)送至管理中心;

  4、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登记入库,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管理中心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结论。

  6、按照高效务实的原则,验收工作采取集中验收、现场验收和委托验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7、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将2009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计划安排(书面)报管理中心。

  二、2009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2009年度公布立项的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附件2)合同相继到期。按照《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组织项目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验收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同批次立项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统一组织会议验收。

  2、2009年度公布立项的第1批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请各有关单位在2011年9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以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时间为准),并于 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项目验收纸质材料邮寄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监理处(以邮戳时间为准)。

  2009年度公布立项的第2批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请各有关单位在2011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以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时间为准),并于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将项目验收纸质材料邮寄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监理处(以邮戳时间为准)。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赴有关地区对上述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逾期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完成操作和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将按终止处理。

  三、2007―2009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

  1、2007年度立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都已到期。今年,管理中心将对2007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验收与清理。为确保验收项目余款的正常拨付到位,本次清理工作要求在2011年5月20日之前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逾期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完成操作和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将按终止处理。

  2、2008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请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验收工作。

  3、2009年度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请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四、加强对创新基金过程的监督管理

  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并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监理处联系人:曹建平

  电话:010―63923552

  传真:010―63923554

  地址: 北京3823信箱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监理处

  邮编: 100038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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