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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17.1.16

  记者获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正式下发,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据了解,江苏省将以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典型案例实践等为重点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分别是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通读《方案》全文,记者注意到,改革号角已经吹响,如何从法律层面科学构建制度,成为《方案》的亮点之一。

  根据《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专家解释说,对赔偿义务人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无需证明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过错”,只需要重点考察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就将更具可预见性,此举不仅有利于公平救济,而且还能实现有效预防。

  《方案》明确,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

  此前,有专家指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两者的关系和衔接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为什么设立磋商机制?

  “在此次试点中,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在提起动诉讼之前,先启动磋商程序。”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省政府可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出台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与磋商工作规则》,明确索赔启动条件、赔偿程序、赔偿依据、磋商主体、磋商原则、磋商内容等。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建立磋商机制的目的是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为探索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方案》要求省法院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结合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方案》还要求省检察院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索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赔偿资金该怎么使用?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制约。为此,江苏省在《方案》中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对本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给予必要保障。

  除了积极探索资金管理模式的呼声,备受热议的还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能否为损害赔偿提供足够的支撑。

  《方案》提出,一方面要推进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建设。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同时,组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试点期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为了使江苏的试点工作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江苏将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有关负责人介绍。

  《方案》强调,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试点期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特别是要针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基线确定、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鉴定关键环节,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加强技术与标准研究,推动环境健康损害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建设。

  为保障此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方案》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相应职责和协作机制,特别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配合。

  江苏省政府专门成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按月通报进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的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各部门在试点中的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部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2017年6月底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仅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参与,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方案》创新了公众参与方式,比如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比如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为推进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还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开展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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