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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55%的地下水质差

2013.2.23

  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在2000年至2002年,有超过60%的地下水资源属于1至3类的标准。2009年,水质 4类和5类的已占到了73.8%,而到2011年,全国城市55%的地下水是较差至极差的水质。十年间,地下水水质发生明显恶化,除了自然原因,更多来自人为因素。

  据央视《新闻1+1》报道,到2011年,全国城市55%的地下水属较差至极差水质。造成这一现象的,除自然原因外,更多是人为因素。

  根据日前发布的《环保部环境风险调控“十二五”规划》,2008至2011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287起,占突发环境事件的51%。

  规划中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还有这么一段话,“近年来,我国有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以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在2000年至2002年,有超过60%的地下水资源属于1至3类的标准。2009年,水质4类和 5类的已占到了73.8%,而到2011年,全国城市55%的地下水是较差至极差的水质。十年间,地下水水质发生明显恶化,除了自然原因,更多来自人为因素。

  对于如何依靠监管治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污染排查困难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之一是环保部门根本就不想真正去查,因为要是查出来,环保部门是有监管失职责任的,所以能不能下决心去查是一个问题。

  王灿发认为,关键仍需从法律上进行监管。我国深层地下水的排污并无明确规范,《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利用深井、渗坑、溶洞等来排放污水,回灌水要达到标准才能够进行回灌,通过这些措施来防止地下水污染。然而并未规定禁止深井灌注,也没有规定对深井灌注采取什么措施。

  此外,应加强日常监督,国家污染防治的法律基本都有一条,对于徇私舞弊、渎职的行为,轻的给予处分,重的要追究刑责。环保部等部门曾联合发过《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另外刑法也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如由于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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