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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颁布煤电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2014.4.04

  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其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加价等环保电价政策。目前,脱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分钱,脱硝电价为每千瓦时1分钱,除尘电价为每千瓦时0.2分钱。

  《办法》规定,环保设施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超过限值1倍以内的,没收环保电价款,不予罚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对在线监测等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严惩。

  《办法》要求,发电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加强对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省级环保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告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发电、电网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确保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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