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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处罚上限升至100万

2008.6.06

昨天(5日),最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做了重大修改,尤其是把环保处罚上限提升到100万元,标志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时代自此一去不返。

据了解,《条例》修订前罚款额度一般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为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最高罚款额度为20万元以下。由于环境违法所需缴纳的罚款远远低于守法所要付出的高额成本,因此,许多企业走进了“今天缴罚款、明天照排污”的怪圈。修订后的新《条例》对罚款额度作了大幅度调整,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起点均在5万元或10万元以上。如有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违反防治水污染设施正常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均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处罚上限提高10倍,下限是原来的两倍。地级市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履行这一权力,而不需向上级环保部门报批。

新《条例》还是防止企业偷排污水,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以前由于《条例》对排污口的规定比较模糊,有些企业就在地下暗埋管道,把超标污水神不知鬼不觉地排放到地层或河流中。但《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对排污口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环保检查人员可随时突击抽检。

此外,新《条例》把治太责任扩大到苏南五市,且明确了“谁污染谁付费”。除原先的苏锡常三市外,凡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都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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