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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

2020.12.03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水质检测废液所含汞离子、六价铬离子等重金属成分浓度高、毒害性强,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妥善处置。汞、六价铬的危害性已经众所周知。长期处在被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的环境中会诱发包括癌症在内的多种严重疾病,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重点监控的污染物。含汞、六价铬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目前一些产废企业为了省钱,把大部分的废液排入下水道,排放地点甚至位于居民聚居区,造成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另外,处置企业鱼龙混杂,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具备处置工艺的企业铤而走险,违规、违法处置含汞、含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

  目前已经公布,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特别增加了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针对一些产废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法制观念淡薄,缺少相关专业知识;部分处置企业从业人员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存在违规违法处置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普及一下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水质检测废液的基本特性;正确收集、贮存、处置方式;相关法律法规等。使产废企业避免踏入“雷区”;为环保部门强化监管提供指南;斩断违法企业的“黑手”。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目的。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包括水质COD值监测设备、水质氨氮值监测设备等;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水质COD值、水质氨氮值检测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和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依据相同的国家标准,操作流程和所用到的化学试剂种类相同,所产生废液危险成分和浓度基本相同,以下统一进行说明。

  废液基本特征及国标检测方法

  一、 水质COD值监测、检测类废液

  通用检测方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1914-1989);

  所用药剂:重铬酸钾、硫酸汞、硫酸银、浓硫酸等;

  废液中的有害成分及浓度:六价铬、汞、银等。汞、铬、银的浓度均在1000mg/L以上,汞的浓度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值20000倍以上,PH值<2.5,属于危险废物;

  废液产生量计算方法:1、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COD值废液产生量约705ml/次。2、水质在线COD监测设备每自动检测一次废液产生量相对固定,可以进行实际计量,不同厂家的设备废液产生量不同。

  二、 水质氨氮值监测、检测类废液

  常用检测方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

  所用试剂:纳氏试剂等;

  废液中的有害成分及浓度:汞。汞的浓度约在200mg/L以上,汞的浓度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值4000倍以上,PH值>12,属于危险废物;

  废液产生量计算方法:1、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氨氮值废液产生量约250ml/次。2、水质在线氨氮监测设备每自动检测一次废液产生量相对固定,可以进行实际计量,不同厂家的设备废液产生量不同。

  废液的归类、处置等相关信息

  一、 危险废物名称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废液或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

  二、废物类别

  HW49其他废物。

  三、行业来源

  非特定行业。

  四、废物代码

  900-047-49。

  五、危险特性及禁忌

  T/C(毒性/腐蚀性),严禁皮肤直接接触,严禁混装。

  六、主要危险成分

  六价铬、汞离子、银离子、硫酸或氢氧化钠等。

  七、处置方式(处置单位经营方式)

  通过有色金属冶炼工艺综合利用——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八、不可以采用的处置方式

  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和填埋。

  九、包装容器

  高密度聚氯乙烯桶。

  十、废物形态

  液态。

  十一、应急设备

  防护服、干净毛巾、防腐蚀手套、护目镜、PE材质吸水材料、塑料收集桶。

  十二、应急措施

  如有泄漏,用PE材质吸水材料吸附收集,收集过程佩戴防护用品,如皮肤或眼睛沾染,及时用干净毛巾擦净,并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并及时去医院进一步治疗。

  日常管理方法

  1、 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

  2、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

  3、 与具备处置能力的企业签订处置利用合同,与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产废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

  4、 每年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年度管理计划申报;5、 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范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包装、称重、贴标签、入库,做好出入库纸质台账登记,并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做好网上登记备案;

  6、 根据实际产生量联系运输、处置利用企业定期转移,同时做好转移联单填报、出入库台账填报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对废液产生量的监管方法

  一、 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1、 可以根据实验室台账或者实际需要进行的检测频次来确定,根据每一种检测内容对应的检测次数可以计算出废液产生最小量,如实际储存量少于这个量,可以认定为偷排;

  2、 也可以对实验室下水道排口处的水样和污泥进行取样化验,如排口处水样或污泥样的重金属超标,那肯定存在偷排情况。

  二、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1、 水质在线设备测量一次产生的废液量乘以测量次数,就可以算出废液最小产生量(另外还有设备自检、故障等过程产生的废液);

  2、 取样化验水质在线设备废水排口处废水的重金属浓度,防止部分不法设备厂家将废液通过废水排口偷排。

  为什么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不可以通过水泥窑协同、焚烧、填埋处置

  由于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中汞含量超出专业焚烧窑炉入窑质控标准几千倍到几万倍(汞在入窑物料配伍的最大允许含量都在几毫克每公斤之内,而且只能是带入,单纯的含汞危险废物是不允许入窑的)。在高温焚烧过程中,汞属于挥发性金属,几乎全部进入到尾气排放环节,很容易造成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另外废液中还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六价铬在高温氧化环境中其危害性不会减少。

  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危险废物技术规范》(GB_30760-2014)规定,含汞的危险废物是不可以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的。

  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发布稿)(GB18595-2019)明确规定液体类危险废物不允许进柔性和刚性填埋场,经过预处理都不可以。

  综上所述,水泥窑协同、焚烧、填埋既实现不了无害化、减量化,更谈不到资源化,所以不具备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如果进行处置属于违法行为。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综合利用工艺为什么可以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以含多种重金属成分的矿石、尾渣、工业固废为原料,通过各种工艺环节,将重金属成分转化为金属合金或者下游企业的原料。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可以做为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入生产工艺环节,从根本上解决了重金属二次污染的难题,同时也节约了资源,实现了变废为宝的目的,符合国家鼓励危险废物优先资源化利用的政策。

  因此,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综合利用是目前国内唯一合理、合法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实验室手工水质检测废液的方式。

  部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本文仅摘选了容易被忽略的几条,其它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可以参阅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内容。

  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产废单位一定要了解处置单位的真实工艺,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代码仅仅是条件之一。处置企业违规违法,产废企业要承担同等的连带责任。并不是危险废物运出你的企业就与你无关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针对重金属超标排放只有浓度限定,没用总量限定,也就是说,哪怕超标排放一丁点,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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