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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国的食品安全法规

2009.7.03

  食品安全是全世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值此中国实施《食品安全法》之际,研究其它世界强国在相关方面的成就及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法律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英国:立法与监管齐下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对食品的监管实行了多管齐下的策略。

  在英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

  英国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食品卫生官员经常对餐馆、外卖店、超市、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政府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查重点。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美国:相关法律日臻完善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美国联邦政府对药品的管理最早始于1820年。当时,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制定《美国药典》—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同时,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1933年,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出台的《食品和药品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包含了许多新条款: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被证明是安全的;开创药品监管的新体制;对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定出安全限度;授权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和容器制定标准;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

  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1983年,此种控制已无必要,该法案被废除。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

  美国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国会授权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负责监督和落实。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相当于最高执法机关,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药理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美国的国民健康。

  该局约有1万名正式员工,其中2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每年监控的产品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每年消费总额的1/4。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1100名有执照的稽查员,受他们监督的美国国内公司约有9.5万多家。其中每年有1.5万家公司接受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抽查,以确保这些厂家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法规及产品的标签正确无误。

 

  俄罗斯:食品安全管理落在实处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凸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是“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最终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其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日本:不断修改进步的《食品安全法》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及《饮食业营业取缔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饮食品种,还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例如:《牛奶营业取缔规则》、《清凉饮料水取缔规则》、《饮食物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饮食物添加剂取缔规则》、《饮食物器具取缔规则》等。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得到认真贯彻和实施,日本还设立了食品安全局、食品卫生协会、卫生保健所等管理和监督机构,为保障国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不同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上世纪70年代前后,人类在享受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的优越条件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给自身带来了灾难。以重化学工业为主的日本熊本县水俣市、三重县四日市、川崎市以及阪神地区周边的水质和大气等被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污染还导致大量水产品及农作物被污染。当地居民食用了被污染的水产品和农产品后,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见过的怪病,直到现在还有不少患者忍受着痛苦的煎熬。后来,查明这些怪病是因为食用了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引起的。

  这些问题出现后,引起了日本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该部门认识到,必须从源头堵住食品污染,严格限制抗生素、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并大力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无毒、低毒农药及有机农肥,并加强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物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农药的毒性测试和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首先,日本厚生劳动省大幅降低了农药残留允许量,对242种农药制定了严格的残留标准,并计划以国际数据为基础,对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200多种农药尽快制定新的限量标准。没有制定允许残留标准的农药将被禁止使用。其次,严格检测和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日本已经停止使用了38种食品添加剂,并禁止含有这些添加剂的食品上市销售;严格规定上市销售的肉蛋鱼类等食品不能含有抗生素等物质,食品不得用放射线进行加工处理等。

  日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前身正是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该法一共经过了11次的修订,其中以2003年的变化最大。当时,日本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2000年日本出现雪印乳品公司食物中毒和消费欺诈事件,打破了日本食品安全的神话,这些构成了日本修改法律的客观原因。而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日本必须履行农产品协议,但是政府意欲通过绿色壁垒等来限制外国食品的进口,这就必须有相关的食品贸易技术,这是修改法律的内在原因。另外,国际社会的共识是食品不仅要卫生,更要安全,日本在修法时改变了立法目的,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是顺应了新世纪食品安全理念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其实是修改法律的基础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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