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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开启,该省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4.5.24

为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31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志娟;联系电话:0571-81051494

邮箱:zzj@zjinfo.gov.cn

1716521554619125.png附件.pdf

第一条(背景和依据)为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 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营造 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 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档案是指客观反 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 活动规范、履行科研合同义务等科研诚信状况的电子化信息记 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 (一)科技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二)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咨询评审专家”), 即为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三)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即具体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第四条(主要原则)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统筹协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各 主体职责,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 档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二)全面客观。科研诚信档案涵盖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 技活动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诚信信息,坚持应归尽归,客观准确。

(三)数字赋能。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平 台互联互通等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自动获取、成果无感通用,提 升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利用效能。

(四)强化应用。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各类科研诚信前置审 核中的应用,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 的必备条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 处受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科研诚信档案工作, 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归档内容和要求,牵头制定科研诚信档案信息 目录,统筹建设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会同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做好档案信息归集和管理,利用科研诚信档案开展科研诚 信评价,推进科研诚信档案跨部门、跨地区应用。

第六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 同省科技厅制定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目录,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档案信息归集,推进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本部门科技计 划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 用。

第七条(地市科技局)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 科研诚信档案信息归集,推进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本 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 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 诚信档案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填报科研诚信档案相关 信息,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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