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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夫妻制假酒 顾客中毒成植物人

2017.7.10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假药酒,致人重伤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此外,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利用其以前开设后被注销的江西省樟树市天绿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及该公司遗留下来的包装、标签、瓶子和生产保健品的药材料,进行非法生产。邓某某于2015年12月份购买了一桶食用酒精(乙醇)100公斤、四小桶工业酒精(甲醇)80公斤,按酒和水为1比3的比例与廖某某共同生产鹿龟酒、人参天麻酒、枸杞红养生酒、壮骨追风酒等保健酒,廖某某参与勾兑并将产品销售给王某等人。王某销售了60提“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到安福县洲湖镇左某某等人的药店。

  2016年2月1日下午,被害人彭某甲之子彭某乙来到药店购买了一提(二瓶装)“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2月2日和3日,彭某甲喝了酒后发生甲醇中毒。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所检测,该鹿龟酒中甲醇含量546.4g/L,壮骨追风酒甲醇含量453.8g/L,枸杞红养生酒甲醇含量423.9g/L,人参天麻酒甲醇含量350.7g/L,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2016年5月11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现呈植物状态生存,进食、翻身、大小便等自主行动不能自理,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2016年5月27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出院诊断证明书中注明,彭某甲为甲醇中毒、脑软化、脑萎缩、肺部感染、尿路感染、中耳炎。

  2016年4月19日,廖某某、邓某某于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2月22日,彭某甲家属与廖某某、邓某某和销售商王某、药店经销商左某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彭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无证在其生产的“鹿龟酒”等系列保健酒内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销售,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酒,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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