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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环境诉讼技术难题

2015.1.2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新形势下,环保部门如何进一步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环境诉讼提供技术支撑?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如何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记者:环境污染问题错综复杂,如何确定环境损害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环保部门对此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相关负责人:这确实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是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环保部门也一直在努力攻克这一难题。

  我们在2007年就启动了相关研究,2011年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提供技术保障。

  记者:这项工作是否进行了试点,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相关负责人:2011年开始在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南、重庆、昆明五省二市进行试点。2013年、2014年陆续增加了深圳、四川和绍兴。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江苏、山东、重庆、昆明等试点单位已经基本具备了评估能力。

  记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依据的技术规范是什么?目前实践情况如何?

  相关负责人: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由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编制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4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就采纳了按照上述推荐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

  前不久,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对原推荐方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细化。

  高诉讼成本可否降下来?

  记者:制约环境诉讼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鉴定评估费用高昂,解决这一问题是否有好的办法?

  相关负责人: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关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评估等费用,法院可以酌情从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中支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鉴定评估费用过高,支出无门的情况。现阶段,环保部门可以从3个方面做些工作。

  一是,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等技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努力降低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的成本。

  二是,在重大污染事件处理中依职权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出环境损害鉴定报告,让诉讼参考行政处理的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中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

  三是,除了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外,还要培育相关专家辅助人。在小型、简单的环境损害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由专家辅助人向法官提供意见。

  泰州公益诉讼案意义何在?

  记者: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迄今为止我国环境诉讼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怎么看这个案件的意义?

  相关负责人:江苏泰州的这个案子在我国环境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案件的审判结果,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重视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理念。通过判决污染者承担高昂的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扭转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此外,此案的判决创造性地设计了类似于“缓期有条件抵扣”的规则,没有一棍子打死污染企业,而是引导其进行技术改造,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义。

  记者:上述案件中,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推荐方法作出的1.6亿元环境损害数额评估,最终被法院采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认为本案审判的关键突破在哪里?

  相关负责人:本案的鉴定评估主要有两个争论的焦点,一是直接受污染区域经过自我修复,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是否还需计算环境损害;二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数额是否具有合理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性以及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等原因,就本案来说,即使直接受污染区域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在这一区域的下游、出海口和近岸海域等区域,污染物没有达到损害受体的急性暴露损伤阈值与暴露时间,就不会出现明显的损害表现,但这并不是说就没有对这些区域造成损害,因此还需对其进行计算。

  此外,在计算中还要考虑直接受污染区域自我修复期间的环境损害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中,提出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实确凿,但环境损害表现不明显的情况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这种计算方法,是环境经济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方法,在欧美相关法律中也明确了利用这种方法得到的计算结果可以作为判罚依据,并有判例可循。

  同时,基于污染物排放至场外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高于排放至场内环境治理费用的特点,在推荐方法(第I版)中提出根据场外环境受体功能的敏感性对虚拟治理成本乘以一定的倍数,以反映治理的难易程度。这一倍数的确定虽然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它易于操作,在实践中广泛使用。

  本案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实明确、环境损害表现不明显的复杂案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关机构如何指定?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可以为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环境保护部是如何指定相关机构的?

  相关负责人:实践中,指定的形式是多样的。2014年1月6日,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推荐了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第一批)。我们认为这种公开推荐就是指定的一种形式。今年我们还将适时启动面向全社会的第二批机构的推荐工作,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记者:这些推荐机构是否也可以为民事案件中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负责人:我个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证据的要求应该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因此,根据“举重明轻”的原则,推荐机构可以为刑事案件出具检验报告,当然也可以为民事案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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