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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即将亮相

2015.10.21

  “今年上半年以来,按照中央的部署,我们搞了一个‘1+6’的改革方案,也是组合拳,包括党政领导终身追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马上会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等。”

  近日,在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承办的“2015中达环境法论坛”上,一位环保部官员作如上表述。

  该环保部官员称,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地方政府将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但是,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和此前的公益诉讼存在差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旦方案出台实施,将是今年以来,继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后,第三个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具有起诉权的部门。

  损害评估地方表现消极

  2014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71起,虽然较2013年减少241起,但是,从近十年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上看,数量巨大的现实并没有彻底改变。

  上述环保部官员说:“突发环境事件进入了高发、频发期,近年数量在往下降,是因为关于重大和一般性环境突发事件划分标准的部门规章作了修改,只是纳入环保部统计的数量减少了,但是,绝对量没有减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一个突发环境事件的背后,都需要一份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作为支撑。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甚至是一些环境追责、惩处的基础前提,否则,很多的方案和法律将难以落地。

  但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面,仍然遭遇了重重难题。环保部官员介绍,天津港“8・12”事故发生以来,环保部正在做两项工作,一个是后期环境监测,一个是中长期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但是,这个损害评估怎么做,目前遇到了很多困惑。

  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政府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的目的主要是行政处罚、事件定级、追究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该环保部官员说,由于涉及到对地方政府追责问题,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不重视,随着追责力度越来越大,导致了部分地方对这项工作特别消极。对此,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测算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地方政府不会愿意把生态损害评估做得太大。

  政府将成环境损害原告

  多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面,一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不重视、评估要求难落实、评估质量参差不齐等多方面问题。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要求更加强烈,推进步伐也在不断加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1+6”改革方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为六大配套方案之一被列入其中。今年8月,环保部称,环保部已牵头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并正对一些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9月17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17年之前搞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以后怎么赔偿的问题,2018年之后在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即将出台,环保部官员介绍,按照《物权法》,国务院作为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部门,当生态资源等国家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授权地方政府获得相应赔偿,试点方案中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地方政府将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上述环保部官员说。

  此外,该环保部官员建议,对有关部门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估的,应有救济措施;需要建立一部关于损害评估的条例,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建议协调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部门之间法律政策“打架”;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的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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