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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报不合格样品 涉及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指标

2019.6.24

  6月2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通报,近期,该局组织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354批次样品监督抽检。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48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微生物、兽药残留、其他等指标。

  通报显示,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庆市龙凤区龙兴肉联厂生产的冷香肉皮肠,该样品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肉制品加工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发酵肉制品、肉灌肠类和熏、烧、烤肉类中最大使用量为0.15g/kg;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西式火腿类不超过70mg/kg,肉罐头类不超过50mg/kg,其他允许使用的肉类食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30mg/kg。肉制品中亚硝酸盐超标,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准确计量导致;或者为延长保质期多加了成分不明的复配添加剂等,造成重复添加而导致超限量。

  1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超标问题,为:鸡西市鸡冠区广益城宝杰熟食摊床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鸡西市朝味小菜加工部生产的牛板筋,该样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中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为: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学府店、锦绣华城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传力商贸有限公司、哈达王金利水产活鱼批发供应的鲫鱼,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肝脏和肾脏中也有严格的限定。

  另外,还有2批次酒类检出不合格,为:同江市莲花河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同江市莲花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酒、甘南县天金泽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宏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紫基桑椹露酒,2批次样品均检出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封存库存、暂停生产和销售、召回、下架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6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不合格样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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