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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7条河流实行“河长制” 确保水质达标

2014.4.29

  山东省莱芜市紧紧围绕“治、用、保”流域治污工作思路,不断加快治污工程建设,大力推行“河长制”管理制度,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为加快推进治污项目建设,莱芜市环保局定期召开水污染防治项目调度会议,督察项目完成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列入《“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14个项目已完成9个,小型人工湿地建成两处,地埋式生化处理设施建成68套,清查治理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9处,河道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莱芜市对境内7条主要河流实行“河长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责任人担任行政辖区范围内河流的“河长”,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各河段的“河段长”,负责相关河道的水生态、水环境改善和水质安全,承担防洪、治污、保洁责任。

  按照断面水质优先达标的原则,莱芜市每周对水环境质量进行一次调度分析,每旬对排水企业和监控断面进行一次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跨界断面水质进行一次监测通报,对水质不达标断面的“河长”和“河段长”进行约谈,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同时,莱芜市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机制,当断面水质COD超过25mg/L或氨氮超过1.2mg/L时即启动应急,直至断面完全达标并恢复原有水平时,停止应急,切实保障全市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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