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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标识+检测报告——佛山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升级

2017.10.25

  为进一步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助力佛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近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市农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淡水鲜活水产品产地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该市在巩固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推广水产品附具质量检测报告销售做法,全市淡水鲜活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销售企业实行淡水鲜活水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质量检测报告”的双重保障模式,全市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再次升级加码。

  “产地标识管理+质量检测报告”双重保障模式,就是淡水鲜活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出产的水产品出具产地标识,同时通过自检或委托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达到“逢出必检”;销售企业对收购的淡水鲜活水产品实施“逢入必检”,并凭检测合格报告销往外地市场。

  该项做法,一方面通过标识管理达到有效追溯产地来源、约束和规范源头生产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附具质量检测报告也让出产、销售的水产品多了一道保险、质量更有保障,有助于界定问题水产品责任,实现了淡水鲜活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衔接,对打造佛山水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维护该市水产品声誉,提高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知》要求,该市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完善追溯码编发、养殖企业(户)信息入库和产地标识发放等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销售企业落实鲜活水产品产地标识准入制度的检查力度。

  《通知》强调,水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该市区一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督促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市的水产品实行自检或委托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各基层农业部门要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快检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检测服务。水产品销售者对其持有的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指导和监督辖区水产品销售企业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与此同时,该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互认。

  下一步,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在巩固产地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快检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辖区水产品销售企业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的互认,推动“产地标识管理+质量检测报告”双重保障模式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升级加码,为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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