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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07.8.15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的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等。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保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办法》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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