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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家VOCs违法违规企业被查

2023.8.25

据公开获悉,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和江苏省宿迁市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应通报了八家涉气企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逐一分析了案情简介、查处情况、案例启示。

  01 辽宁沈阳

案例一:晟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该企业车间房顶烘干工艺排放口废气直排,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装RTO废气治理设施,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案例启示:

  对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在不利于现场勘查的条件下,利用无人机有效延伸了执法人员的视野,覆盖了人力无法到达的角落,及时固定事实证据。解决了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震慑企业试图利用人力无法勘查到的“盲区”进行违规偷排的侥幸心理。以科技手段赋能生态环境执法,提升了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精准性,谱写了生态环境执法新篇章。

  案例二: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后确定该企业降尘箱上盖开启,未做到完全密闭,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鉴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设施长期未更换过滤棉,且在2021年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上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针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果断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

  案例三: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喷漆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造成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排放外环境。经调查,现场工作人员承认由于其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填充活性炭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项目类别为报告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情节一般档次。由于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主动加装活性炭,故下调处罚档次为“情节轻微”档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故对该单位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启示:

  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今年6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家具行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具行业大气专项帮扶治理行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每月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四:法库县法库镇起点悦达修理厂涉嫌机动车维修服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库县法库镇起点悦达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修理厂屋内有一台车辆正在进行钣金修复,现场有使用后的漆桶、喷枪、气泵。经询问,该修理厂负责人承认车辆维修过程中实施喷漆作业,修理厂未建设专业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该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未造成信访投诉,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2023年1月至今只进行10余次喷漆作业,且积极整改,租赁喷漆房进行喷漆活动,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针对汽修行业涉VOCs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完成问题整改。针对违法行为及环境安全隐患,为企业解答疑惑,让其充分了解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从根本上提高环境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案例五:辽宁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维修服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两个烤漆房均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中一间烤漆房内停放一台喷漆作业未完成车辆。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其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从事喷漆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该企业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未造成信访投诉,符合情节一般处罚档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在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该喷漆间,并已新建带有活性炭装置的喷漆间,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汽修行业专项帮扶监督行动,针对汽修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出“体检单”,帮助企业规范治理技术、宣传政策要求、开出了标本兼治的“良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重点汽修行业纳入双随机管理,以指导服务为契机,提升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及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02 江苏宿迁

  案例一: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生产线合片工序生产时使用丁基胶和密封胶热封,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查处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安装治污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企业南车间两条PVC板材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导致废气直排。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要求,顶风作案,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仍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查阅该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需配套建设纯水吸收塔+硫酸吸收塔处理排放生产废气。现场检查时污处设施中硫酸吸收塔安装的药剂pH显示仪显示pH值为8.94,同时现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硫酸吸收塔药箱内洗涤药液进行采样分析,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pH值为9.2,硫酸吸收塔药箱内药液呈碱性,与要求的酸性不符。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明知故犯,配套的治污设施未起到应有的处理作用,形同虚设,既是不作为也是目无法纪的放纵行为。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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